10月25日,国家标准《汽车租赁服务规范》(简称《规范》专家审查会在京召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第七联合党委书记、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简称:我会)会长王丽梅出席会议,秘书长张光合及我会秘书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来自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客标委)、地方管理部门、科研机构与高校、出版社、行业协会和相关汽车租赁企业的9名专家,以及编写组成员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客标委副秘书长孙俊主持。王丽梅会长代表我会简要介绍了《规范》的修订背景,并就《规范》的重要性进行了说明。王丽梅表示,在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的关心指导下,在客标委的大力支持以及各参编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会先后多次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和起草组工作会议,充分听取管理部门、科研单位、汽车租赁企业、汽车租赁网络平台企业的意见建议,规范开展行业征求意见工作,修订形成《规范》审查稿。
王丽梅指出,《规范》修订以协调、科学、适用为原则,在贯彻相关行业政策管理要求的同时,兼顾当下,着眼长远,维护汽车租赁行业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规范》内容凝聚了汽车租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探索实践的经验总结,兼顾了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将成为汽车租赁企业提升服务、谋求发展的重要参考,为保障企业及承租人合法权益、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标准化建设、促进汽车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作为《规范》第一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我会副秘书长郭平代表编写组,就《规范》编制背景、任务来源、起草单位、编制过程,以及标准框架和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做了详细介绍,回答了评审专家提出的相关问题。
评审专家就《规范》内容进行了认真审查,逐一讨论《规范》条款,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建议。专家组认为《规范》内容全面、结构合理、要求明确,符合行业实际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操作性、实用性强,将引导汽车租赁服务规范健康发展,为汽车租赁企业、汽车租赁网络平台和相关服务人员提供可操作性的标准依据,为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考核提供重要参考,并一致同意《规范》通过审查。会议还复审了由我会作为第一起草单位编制的国家标准《城市客运术语 第4部分:出租汽车》及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汽车租赁企业等级》,同意标准起草组提出的复审建议,两项标准继续有效。本着为行业建章立制、以标准规范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原则,我会后续将组织《规范》编写组成员,根据审查会议专家意见对《规范》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尽快提交客标委全体委员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