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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多处涉及道路运输领域,速览!
2026-0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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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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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312日通过,自2026815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基础性法律,这部法典共 5 编、1242 条,对现行 30 余部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整合,在立法理念、制度架构、治理路径上实现多重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纳入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倡导绿色出行、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等内容,将绿色低碳发展上升为法律义务,明确车辆生产、使用、报废全过程污染防控要求,诸多条文涉及道路运输行业。为便于我会会员企业和广大道路运输企业了解有关内容,我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核心条款进行了梳理,按照行业总体、货运物流、运输装备、汽车后服务进行分类,详细内容如下:


道路运输行业总体方面,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基本义务、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倡导绿色出行、在用车辆排放检验、未达标车辆处置、重污染天气应对、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等内容。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

第二百一十九条国家倡导绿色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第二百二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百二十八条在用重型汽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未按照规定安装排放控制系统或者排放控制系统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第二百二十九条 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交售给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国家鼓励、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提前报废。

第二百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对预案,根据应对的需要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应对措施。

第五百零八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五百二十三条 ……废旧动力电池等产品的拆解、处置应当加强污染防治,按照规定开展精细化、无害化拆解、处置。

第五百二十四条 禁止将报废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

第五百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第五百七十六条 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

机动车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性能良好,防止噪声污染。

第五百七十七条 机动车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

第九百四十五条国家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完善交通运输网络,推动铁路、公路、水运、航空不同运输方式合理分工、有效衔接,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

国家建设绿色交通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低碳交通运输工具,推动使用清洁动力,积极引导绿色出行


货运物流方面,主要包括重点用车单位责任、扬尘污染防治、危险废物运输等内容。

第二百二十条重型货车使用较多的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运输及装卸环节排放管理纳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百四十一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百三十七条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运输装备方面,主要包括新车排放检验、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环保召回制度、报废车辆及动力电池处置、绿色设计等内容。

第二百二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

第二百二十二条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百二十六条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第二百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召回制度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存在不合理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形,属于设计、生产缺陷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第九百七十二条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开展绿色设计,推动绿色设计应用电器电子、机动车等产品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有害物质源头减量和替代。


汽车后服务方面,主要包括监督抽测、维修单位责任与禁止行为等内容。

第二百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重型汽车使用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二百二十六条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使其符合排放标准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不得以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单位不得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系统。

供稿 | 张天然

责编丨齐孝洋

审核丨张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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