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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关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中关于危险品运输的相关条款,5月1日起施行
2026-0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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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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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12月27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立法旨在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共设10章127条,其中专章明确了运输安全相关规定。为便于我会会员企业和广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确理解新法有关内容,我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中与道路运输相关的关键条款进行了梳理,详细内容如下:

01
总则部分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等。

☆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许可,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签发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等。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或者备案,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等的资格认定。

☆ 海关负责依法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02
规划布局部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运输的物流园区、集中停车区域,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加油站、加气站等进行规划。


03
运输安全部分

☆ 通过道路、水路运输按照危险货物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相应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

☆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 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挂靠经营。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经妥善处理后可以按照普通货物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等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

☆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启闭灵活。

☆ 运输危险化学品,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熟悉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掌握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不得遮挡、拆除。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不得拆除、关闭或者采取屏蔽信号等方式影响其正常运行,不得删除、篡改监控数据。

☆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作业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及时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实现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

☆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

☆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许可管理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相应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相应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公安机关接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异常情况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通报。

☆ 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 托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托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保证随时可查。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前履行查验责任,并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充装、装载作业。

☆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04
危险化学品登记

☆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数据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督管理、能源、军事机关等单位共享。


05
事故应急救援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道路运输等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其他人员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评估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水体、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06
法律责任

☆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相应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等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未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或者未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作业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五)托运人未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相关情况,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危险化学品;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理、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喷涂或者遮挡、拆除警示标志,或者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按照要求配备押运人员;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等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7
附则

☆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活动。


来源 | 中道协危险品分会微信公众号

责编丨齐孝洋

审核丨张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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