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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州公布政府令,对《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出租车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防止巡游出租车从事固定线路、固定站点的两定班线客运进而影响全市道路客运秩序。
修订内容如下
《办法》(修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修正巡游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25修正)的规定,结合我市巡游出租车经营市场现状,并参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相关规定,借鉴广州等城市的实践经验,对《办法》原第二十九条“非本市五城区出租车不得从事起点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出租车营运活动”进行修改:
一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本市五城区出租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时,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明确本市五城区巡游出租车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时,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防止其长期驻点非五城区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当地巡游出租车营运秩序;
二是将原《办法》第二十九条内容调整作为第二款,修改为:“非本市五城区出租车不得从事起讫点均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出租车营运活动”,不再限制非本市五城区巡游出租车从事起点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营运活动;三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出租车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防止巡游出租车从事固定线路、固定站点的两定班线客运进而影响全市道路客运秩序。
第二,相应调整法律责任部分。对应《办法》(修正)第二十九条所作的修改调整,将《办法》(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本市五城区出租车从事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出租车营运活动,或者非本市五城区出租车从事起讫点均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出租车营运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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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福州市人民政府 政协福州市委员会
责编丨齐孝洋
审核丨张光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