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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道路运输相关政策要点速览→
2026-0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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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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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国家发布多项制修订的法规,出台车辆更新、提振消费、规范平台、出行保障等道路运输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涉及道路运输行业的相关政要点如下


法治建设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专章明确运输安全相关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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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输的许可或者备案,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许可,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的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的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挂靠经营。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经妥善处理后可以按照普通货物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启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熟悉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掌握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不得遮挡、拆除。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不得拆除、关闭或者采取屏蔽信号等方式影响其正常运行,不得删除、篡改监控数据。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作业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及时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实现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许可管理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相应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相应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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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原则,督促纠治行政执法问题、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强化对是否存在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的监督。

☆规定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开展监督。

☆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

☆规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或者决定书等方式督促纠正。

☆明确加强与监察监督贯通协同,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建立健全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

☆明确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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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细化增值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

☆明确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具体情形。

☆明确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范围,以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具体情形。

☆明确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时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的原则。

☆确定不同情形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具体种类和进项税额具体抵扣办法作出规定。

☆细化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销售额的方法,并对特殊情形下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则予以明确。

☆明确增值税法中各类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

☆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明确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汇总申报纳税和预缴税款的适用情形,并对出口退(免)税规则、涉税信息共享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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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更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明确2026年“两新”政策的支持范围、补贴标准和工作要求。道路运输方面,主要涉及车辆更新

☆支持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更新为低排放货车,优先支持更新为电动货车,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执行。

☆推动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继续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按照《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交办运〔2025〕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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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振消费

商务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提振消费的通知》,强化商务和金融系统协作,引导金融机构聚焦消费重点领域加大支持力度,助力提振和扩大消费

☆适当减免汽车以旧换新过程中提前结清贷款产生的违约金。

☆结合旅游等重点服务消费发展趋向和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多嵌入消费场景、融入消费生态。

☆支持农村流通发展,积极对接县域物流配送中心、商贸中心等新建改造项目融资需求,更好满足冷链物流设施等项目信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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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应当遵守的规范,于2026年4月10日起实施。

☆聚焦保护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明确了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的基本要求,细化了保护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监管规定,规范平台经营者收费行为。

☆结合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场景和交易特点,细化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公开差别定价、动态定价、竞价排名等规则,规范补贴促销行为。

☆围绕维护价格竞争秩序、明确价格诚信要求等方面,提出经营者不得实施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聚焦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规定经营者提供免密支付服务,搭售保险、交通等服务或者商品,设置自动续期、自动扣款,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相关选项,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

☆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价格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商品质量承诺和担保制度。

☆要求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价格行为合规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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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保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6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统筹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平安祥和的节日。道路运输方面,要求保障群众平安便捷出行。

☆加强客流动态研判,强化重点地区、热点线路、高峰时段运力供给,统筹做好春运工作,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出行需要。

☆加强务工流、学生流、旅游流等重点客流出行保障,严格落实军人、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烈士遗属等重点群体出行依法优先优待政策。

☆优化完善应急预案,有效应对恶劣天气、旅客滞留、险情事故等突发情况。

☆严厉打击酒驾醉驾、“三超一疲劳”、非法营运、农村“两违”等行为,确保出行安全。

☆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

☆全面排查治安隐患和盲点,强化公交地铁、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强化枪支弹药、危爆物品、管制刀具等重点物品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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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联合印发《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规程》,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免费通行服务保障机制,确保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优先、快速通行,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以及审核认定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的主体。

☆将省内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与跨省任务车辆一并纳入部门协同和系统对接范围,统一车辆信息报送、审核和下发收费站的流程,减少任务车辆在收费站等待验证的时间,确保不因通行收费问题延误救援时机。

☆对在通行前因故未及时完成车辆信息审核的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提供特情处置渠道,允许通过应急管理部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补登车辆信息,经审核确属经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可依法予以退费。同时,设计了《非抢险救灾任务车辆特情告知书》。

☆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的认定主体、条件、名单审核流程与稽核机制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了对假冒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的稽核与处理规则,维护法规政策的严肃性。

☆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有关工作流程进行了优化,即经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信息,统一采用部门协同和系统对接方式,提前通过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下发至各高速公路收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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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郝志虎、张天然

责编丨齐孝洋

审核丨韩芳

监制丨张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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